电商应设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阳江日报 2018-09-21 11:27

[摘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征民意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及时监控入驻商户发布的信息;电商平台应设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且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并定期公开……近日,由北京市工商局起草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通过“首都之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17日至9月24日,社会各界可发送邮件到bjgshtc@163.com进行反馈。

据介绍,《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供网络交易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服务合同时使用的。虽然示范文本针对的均为经营者,但对商业活动中多项争议问题的规范,同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适用性上,示范文本对一些具体的条款留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空间。例如,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可约定比示范文本更为全面的保证金的赔付情形,双方可自行约定平台服务费的内容以及收费标准,并可以自行选择配送方式且就配送问题另行约定补充协议。通过相对开放式的条款设置,可以保障平台经营者对其提供平台服务业务的经营自主权,体现协议双方的优势,不断优化服务质量。

在内容上,示范文本针对近些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固定下来,删除实践中常出现的违法的格式条款,对商业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设置重点条款。一是设置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和先行赔付制度。示范文本对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了明确约定。二是设置了产品信息检查监控制度。示范文本增加了平台经营者及时监控的义务。《电子商务法》规定,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示范文本对此条约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约定对产品和服务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是平台内经营者,并且对平台经营者进行质量监管提出了高要求,尽可能地将质量问题扼杀在流通领域之外,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据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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