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依法推进社区矫正 维护社会安全和谐稳定,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

湛江日报 2020-05-21 08:52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的刑事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法》颁布有何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统一协调、互为补充的刑事执行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要求,加强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平正义;三是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社区矫正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是什么?

一是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格执行各项监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稳定,又要完善教育帮扶的措施办法,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二是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确保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又要整合社会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坚持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相结合、依法管理与尊重保障人权相结合,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努力实现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的目标任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五、村(居)民委员会如何配合有关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该如何配合有关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三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七、社区矫正的对象是哪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条第一款“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八、如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九、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有哪些?

(一)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住地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接受核查走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接受电子定位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对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的五种情形:

电子定位装置仅限用于五种情形社区矫正对象,但不影响实践中普遍应用的手机定位,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有效手段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电子定位监管。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3、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5、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四)外出、迁居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五)遵守人民法院禁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六)接受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七)参加公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湛江市司法局湛江市普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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