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拘留15日 攻坚执行

茂名日报 2019-12-12 07:27

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宣读司法拘留决定书

日前,被执行人茂名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庞某被茂名中院依法拘留15日。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茂名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且一直以施工合同无效、申请执行人不具有承建工程资质为由,拒绝支付该笔款项。该院依法判决茂名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42244.2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茂名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

无奈之下,李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茂名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庞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庞某均未按照要求履行义务,也没有如实报告公司资产情况。执行法官还多次尝试组织案件双方协商解决履行判决事宜,均无法找到和联系上庞某,也未见其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义务。

由于茂名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情节恶劣,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早实现,维护法律权威,执行法官在加强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庞某个人财产查控的同时,经合议庭评议后,遂依法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庞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由多名执行干警和法警组成的执行行动小组,在湛江赤坎区某饭店将庞某抓获收押,并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及时与法院联系,申报财产,主动与法院协商履行事宜,切莫抱有“侥幸”心理,采取不如实申报财产、逃避、规避执行裁定、判决等行为应对法院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李燕杏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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