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盗窃通信电缆被告人获刑一年二个月

湛江晚报 2019-06-13 09:37

本报讯记者林明聪通讯员曾昭鹤报道:伙同他人三次偷盗通信电缆,被告人刘某富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刘某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悉,被告人刘某富1997年出生,广东廉江市人,因涉嫌该案于2018年8月5日被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羁押,同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中旬某日,林某、郭某、刘某及被告人刘某富在吴川塘?镇某村对面坡地维护中国移动基站时,发现基站附近安装着一条通信电缆,于是四人秘密窃取该通信电缆。经鉴定,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5521元。

2018年3月中旬某日下午,林某、郭某、刘某、刘某富四人路过塘镇板桥某村路段时,发现该处安装着一条通信电缆,于是四人秘密窃取该通信电缆。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2160元人民币。

2018年3月中旬某日,林某、郭某、刘某、刘某富开车来到黄坡镇某村口时,发现该村路口处安装着四条通信电缆,于是秘密窃取该四条通信电缆。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14422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值款22103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刘某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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