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债务?可能已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收入微薄的陈某以开饭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龚某借款,并在高级娱乐场所及购买奢侈品等高消费将借款挥霍殆尽,后继续编造理由向龚某借款,借款合计共48万元。在龚某追讨债务时陈某不仅分文未还,反而多次编造谎言予以推托,但所谓的饭店始终不见踪迹,龚某无奈之下报警处理。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开饭店等名义向被害人龚某“借款”,而其自身收入及家庭情况并不足以偿还该巨额“债务”,且其“借款”后亦并未用于所谓的饭店开设,反而用于高级娱乐场所及购买奢侈品等高消费,此后又编造谎言推托不还,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鉴于陈某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罗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陈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韦栋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以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借取”他人财物而不偿还,甚至被追偿债务时继续编造谎言。实施这种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虽然其行为方式表现为“借”,但这只不过是行为人达到诈骗犯罪目的的一种欺诈手段,因此构成诈骗罪。(供稿人:韦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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