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50元差价 竟贩卖海洛因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黄某民接到吸毒人员冯某波购买250元海洛因的微信,随即联系郁南县人“番狗”购买,黄某民就收取了冯某波通过微信转账用于购买海洛因的250元,然后通过微信转账向“番狗”购买200元海洛因,从中获利50元。当冯某波驾驶小汽车搭乘黄某民到郁南县拿到海洛因途经白石街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在冯某波身上查扣海洛因0.12克。
【法院判决】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民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0.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毒品是人类公敌,毒品犯罪也一直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还请广大人民群众远离毒品,如发现有涉毒品犯罪线索的,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供稿人:云安法院曾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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