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杀害“毛鸡”一男子获刑十年

云浮日报 2020-06-29 08:24

【案情回放】

左某池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几年前在郁南县平台镇利用老鼠笼陆续猎捕到12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鸦鹃(俗称“毛鸡”),在其家中宰杀后放进装有白酒的玻璃瓶密封浸泡。2019年5月,左某池利用同样的工具猎捕到1只“毛鸡”拿回家中宰杀后放进冰箱存放。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13只“毛鸡”死体进行物种鉴定,其中8只为鸟纲鹃形目杜鹃科褐翅鸦鹃、5只为鸟纲鹃形目杜鹃科小鸦鹃,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评估价值合计为人民币32500元。

法院经判决认为,被告人左某池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2500元。

【法官点评】

“毛鸡”学名鸦鹃,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鸦鹃1只即构成犯罪,6只以上不到10只即属情节严重,10只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左某池非法猎捕、杀害鸦鹃13只,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已属从轻判处,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本案很有警示意义,告诫人们不要因追求“野味”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否则,不仅要受牢狱之灾,还要进行经济赔偿。

(供稿人:市中级人民法院焦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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