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据无交付凭证,打官司可能不予支持

云浮日报 2019-07-30 08:29

[案情回放]

原告岑某向罗定市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陈某于2017年3月27日以经营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时被告立有借据给原告收执,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追讨而被告以各自理由拒绝还款,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本付息。在诉讼中,被告陈某否认借款事实存在,称本案债务实际是赌债,自己是一名刚从学校踏入社会的年轻人,与原告并不是很熟悉,而且没有任何的职业和收入,原告出借如此大额的款项给被告明显不合常理,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款项,原告要求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持有被告书写的金额为15万元的借据,但该借据涉及的金额较大,原告既不能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凭证,也不能提供出借款项的来源证明,且根据本院的另案判决,原告于2016-2018年间先后多次向他人借款近30万元一直未还,自身经济能力也有问题。此外,被告作为一名刚从学校毕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与原告也没有什么亲属关系,在没有落实担保或者实物抵押的情况下,原告一次性出借15万元这么大额的款项给被告也不合常理,原告起诉称被告向其借款15万元用于做生意的事实疑点诸多,故判决驳回了原告岑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交往的增多,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越来越普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为了防止借款后出现纠纷,法官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给他人时,除了要求借款人写回借据、借条等债权凭证外,还应尽量保留借款实际交付的凭证。以往借款交付通常采用现金交付的方式,但随着电子金融的发展,现在可选择ATM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多种工具进行转账,快速便捷的同时,还能自动保存转账记录等借款交付凭证,不失为一些较好的借款交付方式。尤其对于金额较大的借款,一定要采用ATM机、网上银行转账等非现金交付的方式,保留借款实际交付的凭证。如果确需采用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的,要对交付现场进行录像拍照,或者邀请无利害关系人签名作证等,尽量保留证据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供稿:罗定市人民法院翁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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