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法院宣判一起污染新兴江环境案 1企业被判处罚金50000元 企业负责人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钱枫通讯员严志怡)近日,新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贵污染环境案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处被告单位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谢某贵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该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被告单位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超出标准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谢某贵作为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量为70000吨,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本案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厂内管道排放至新兴江车岗段,属于“不能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生态坏境损害”的情形。按照废水总排放量、治理单价和生态环境损害计算,被告单位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赔偿用于修复新兴江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费用122万余元。另外,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作出的《锦辉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专家咨询意见》是认定本案环境侵权事实的重要证据,3万元的环境损害评估费用属于合理诉讼支出费用的范围,应由锦辉公司承担。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新闻推荐
11月11日上午,新兴县天堂镇元头岗村村民凌大叔在菜地给梅菜追施用家禽粪干、草木灰混合成的有机肥料,以促进梅菜的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