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书

阳江日报 2021-04-19 19: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刘明广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刘明广位于阳江市江城区白沙街道新裕海产品批发市场内的厂房在2016年9月9日已纳入省住建厅下发的2016年第一期城乡规划建设遥感违法图斑范围。对刘明广在阳江市江城区白沙街道新裕海产品批发市场内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我局于2019年9月6日对刘明广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阳江市江城区白沙街道新裕海产品批发市场内所建设的397.3平方米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9月28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城行罚决字[2019]12047B号)邮寄送达刘明广处。因刘明广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公告,限刘明广在公告之日起七天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如逾期不拆除,我局将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拆除。

特此公告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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