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中院审结一起涉恶犯罪案件
近日,阳东法院依法对项某甲等11名被告人寻衅滋事等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经阳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判处项某甲等11人一年两个月到四年不等的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案发前,项某甲伙同项某乙、陈某甲、谭某某、项某戊、项某己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时分时合在阳东区东城镇一带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包括在阳东区金村村委会永兴路出租屋、慕尚酒吧、东江一品饭店、市人民医院寻衅滋事,在阳东区东城镇金村潮塘村开设赌场、赌博、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破坏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阳江中院认为,项某甲伙同项某乙、陈某甲、谭某某、项某戊、项某己等6人,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项某甲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项某甲、项某乙、陈某甲、项某丙、许某甲、项某丁、许某乙、项某戊、项某己、陈某乙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项某甲、项某乙、谭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水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项某甲、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利用“扫描牌”骗赌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项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陈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项某甲、项某乙、陈某甲、谭某某分别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李冠蓉
新闻推荐
编者按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往往凭借与被执行人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进而阻却人民法院执行,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