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用水杜绝用水纷争

阳江日报 2019-02-18 08:55

水资源在生活、生产中是很常见的要素,我国淡水资源总量丰厚,但人均拥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在世界上名列121位,是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相关法规对水资源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最近,阳江市连续发生2起因村民争水源引起的纠纷。春节长假期间,阳春市双滘镇双滘村大田头自然村在引管取用山泉水时,与水源所在地的寨吉村寨吉自然村发生了矛盾。双滘镇镇政府已就此事介入调解(见本报2月13日04版)。2月10日,阳春市马水镇石崇村挽角自然村生活用水水源遭人恶意投放废机油,造成全村210余人无水可用。目前马水镇镇政府已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此事(见本报2月14日03版)。

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周文靖律师认为,上述2宗案例的村民之所以出现纠纷,主要是出于对我国《水法》了解有限所致。例如双滘镇的水源纷争,即使该河流的源头在寨吉自然村,该自然村村民也不能独占水源,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取水、用水,任何一方违法取水的,则可能面临被依法处理的后果。周文靖律师在此简要讲述一下《水法》及《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中与城乡居民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水法》管理哪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二、水资源属于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三、开发、利用水资源遵守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取水需要批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发生水事纠纷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六、擅自取水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七、《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关于取水许可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第十六条“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家庭生活、禽畜饮用月取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简易方法非营利性月取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三)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四)农业抗旱应急取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六)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而必须取水的;(七)农村敬老院、中小学校自用直接取水的”。

本报记者/邹军航

通讯员/周文靖

本报记者/邹军航

通讯员/周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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