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阳江日报 2019-02-03 09:18

[摘要]春节临近,阳春市公安局提醒——

本报讯(记者/李柳枝)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年味也越来越浓,不少市民有在辞旧迎新之际燃放烟花爆竹的习惯。阳春市公安局提醒,燃放烟花爆竹存安全隐患,按规定阳春市区划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阳春市公安局表示,燃放烟花爆竹会带来诸多危害。去年7月,阳春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关于印发阳春市禁止在市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按规定,阳春市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如下:

东:庙龙岭岭脚东侧接阳春大道,由中职、华师附、敏捷、恒生一号,沿绿道、环湖路往南经锦湖花园、阳春一中、碧桂园,接阳春大道至南出口。南:阳春大道南出口至七星收费站道路两旁,工业园区,由阳春四桥往西至S113线。西:由S113(四桥路出口)北上,沿升平人工河至城西大道,往西经沙河气站至崆峒加油站,往北至阳春货场,沿铁路线北上至合岗鸡岭坡。北:由合岗鸡岭坡沿Y226线至莲平路,沿春州大道至漠阳江三桥河东,沿漠阳江东岸至人民桥,沿城东大道至庙龙岭岭脚。

阳春市公安局提醒,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伤害或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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