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个人资料供他人诈骗
近日,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龙某虽没有直接参与合同诈骗,但由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16年7月,龙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同案人曹某、刘某、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龙某在明知曹某、刘某、梁某等人利用其身份注册成立某公司是用于骗取货物的情况下,答应成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亲自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通信公司办理了多张银行卡、手机卡交给梁某等人使用。曹某、刘某、梁某等人利用龙某身份注册的某公司,在江城区某街道成立办事处,与江城区、阳东区多家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以先支付小额合同货款或者支付部分合同货款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货物总价值约110万元。龙某在不参与公司运作的情况下,以每月领工资的形式从中获利。2017年11月9日,龙某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其身份资料开办公司骗取财物,仍提供相关资料给同案人用于诈骗活动,致使曹某等人利用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中,龙某是从犯,对其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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