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拒付非婚生女抚养费败诉

阳江日报 2018-11-13 10:23

[摘要]恋人分手引发抚养纠纷案

男女双方谈恋爱,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因双方家庭由于彩礼问题发生矛盾,导致两人分手。在女方已生育一女的情况下,男方以各种理由拒认非婚生女,拒做亲子鉴定且拒绝支付抚养费。但在法院二审后,男方最终还是被判要支付抚养费。在审理此案中,法院运用了哪些法律呢?

案情

回放

追索抚养费无果

提起诉讼

张某和黄某曾是恋爱关系。2016年12月19日,张某在阳春市妇幼保健院生育女孩张甲。由于黄某拒付抚养费,到了2017年4月27日,张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黄某支付张甲的抚养费。

张某主张其于2016年春节至2016年7月期间只与黄某恋爱同居,并没有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后来,双方家庭因彩礼问题发生矛盾,导致黄某执意与张某分手并不肯对胎儿负责。张甲是张某和黄某所生,故要求黄某支付张甲的抚养费。黄某则称与张某仅相识,并没有发生过任何关系,没有证据证实张甲的亲生父亲是黄某,故不同意支付张甲的抚养费。

2017年6月13日,张某申请对黄某与张甲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但因黄某不予配合而无法进行。

法院

判决

男方要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但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张某与黄某存在亲密关系、张甲为张某与黄某所生的事实,不足以推定黄某与张甲存在亲子关系。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院审理认为,从张某原审提供的张某父亲与黄某父亲的电话录音内容来看,可反映以下事实: 一、张某与黄某曾存在恋爱关系,黄某还曾向张某家提亲,可见张某、黄某的关系已到谈婚论嫁的程度,非黄某原审答辩的双方只是相识的普通关系; 二、双方家庭因彩礼问题致使两人分手,且该事实与张某原审申请的证人证言吻合;三、黄某父亲此前是知悉张某怀孕一事,且并没有否定黄某是胎儿父亲的事实。

本案中张某所提供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虽非直接证据,但就张某的举证能力和条件,其已尽到其所能够承担的举证责任。按照上述证据所反映的内容,结合二审法院的调查,还有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及知情人黄某无正当理由一直拒不出庭配合法庭调查来分析,张某主张与黄某存在恋爱关系,黄某与张甲存在亲子关系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案最直接的证据就是根据张某的申请对黄某与张甲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亲子鉴定,而亲子鉴定必须黄某配合才能进行,根据上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张某与黄某是张甲的父母,双方都有抚育张甲的义务。张甲未满两周岁,年龄尚幼,且一直跟随张某生活,张某主张由其抚养张甲,应予以准许。张某请求黄某支付抚养费,应亦予以支持。

法官

说法

高度盖然性的司法运用

办案法官指出,高度盖然性即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给出定义。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而就本案而言,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本报记者/林洪伟

通讯员/杨燕梅刘小婷

本社法律顾问

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

许万祥 陈达照 冯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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