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担一半还是全部责任?
[摘要]员工违规操作致工伤
以案说法
企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最后导致工伤。企业以此为借口,提出只承担一半责任,支付部分工伤待遇。经法院审理,企业的主张不合法,须承担全部责任,给员工支付全部的工伤待遇。
案情回放
员工受伤引发工伤责任承担纠纷
罗某是阳春市某公司员工,从事装配工作,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6日下午,罗某在装配车间装成品石灰石时,不慎从车上跌落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将罗某送往阳春市某卫生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1月11日,住院时间为36天,公司已支付完毕罗某的住院医疗费和护工护理费。罗某在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2017年4月25日,经罗某申请,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本次事故受到的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2017年12月7日,阳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罗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罗某的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期)为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
某公司向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终止与罗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罗某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评残费等工伤待遇。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8年4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自2017年6月6日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罗某的工伤待遇。
某公司对劳动仲裁计算方法无意见,但认为罗某在工伤事故发生时,没有按照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制度,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罗某应自行承担一半的过错责任。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某公司只需承担其中的一半。某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阳春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招聘罗某为员工,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罗某因在工作中遭受工伤,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予以确认。结合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赔偿,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某公司称罗某在工伤事故发生时应自行承担一半的过错责任,某公司只需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的一半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驳回某公司诉请。
法官说法
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的不同
办案法官指出,员工发生工伤后,需要停工进行工伤医疗的,会产生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与工伤医疗期有所不同,停工留薪期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工伤医疗期内,职工享受工伤医疗的待遇,可得到工资或津贴,单位不需对其护理。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医疗期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严重的情况会持续到退休,同时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不计入劳动者医疗期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的待遇有: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一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新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因此,若遇到工伤情况,不要忘了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本报记者/林洪伟 ■ 通讯员/麦李环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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