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费多日无法证明“我妈是我妈”
[摘要]阳春一市民欲带父母去台湾探亲遭遇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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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谭兴孚)“该怎么证明我妈是我妈!”阳春市民吴女士感慨,以前只在新闻报道中看到这种情况,没想到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近日,吴女士致电本报“民生热线”反映称,她从佛山赶回阳春办理亲属关系证明,耗费数日,辗转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均无法证明“我妈是我妈”。
吴女士表示,她丈夫是台湾人,8月27日,她从佛山赶回阳春,打算帮父母办理去台湾探亲的申请,需要到阳春公证处出具一份亲属关系证明。因为吴女士结婚时将户口迁出了,父母的户口簿上已经没有她的名字,公证处要求她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一份证明,证明她与父亲是父女关系,与母亲是母女关系。
于是,吴女士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阳春城北派出所,被告知查不到吴女士的档案,无法出具这份证明。由于吴女士父母的户口是从春湾镇迁来的,城北派出所建议她到春湾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次日,她来到春湾派出所,工作人员找到当年的户籍资料。吴女士向工作人员表明,需要开具一份证明,证明她与父亲是父女关系,与母亲是母女关系。但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是:辖区内××年至××年,户主是×××(父亲姓名),配偶是×××(母亲姓名),女儿是吴女士。吴女士将这份证明带回阳春公证处,被告知这份证明只能证明父亲与女儿的关系,父亲与母亲的关系,证明不了母亲与女儿的关系。
吴女士表示,她出嫁之前一直和父母同在一个户口簿,她出嫁后,户口迁出外地。2002年,父母到阳春市区定居,户口迁至城北派出所。吴女士质疑,父母一直没有离婚,为何就证明不了“我妈是我妈”?
对此,阳春市公安局表示,根据公安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出具。春湾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没有证明她们的母女关系,是因为吴女士的户籍档案资料没能反映出她与户主配偶的血缘关系,所以派出所只能出具证明吴女士与户主关系的证明。
那么,遇到这种问题该如何解决?阳春市公安局表示,对曾经同户人员的亲属关系,公安派出所核实不了的可以到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做亲子关系(DNA)鉴定或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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