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未提醒 导致信用记录不良案

阳江日报 2018-07-31 09:54

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之九

案情简介

投诉人称2017年3月某行工作人员到其所在单位开展办卡促销活动,投诉人办理了该行信用卡,并要求绑定工资卡。投诉人消费了700多元,由于投诉人以为该行已按其要求绑定工资卡还款,因此已保证其工资卡余额充足代扣。后来收到该行1100多元的还款提示,投诉人已存1200元进信用卡供扣款。但过几个月后,其再次收到欠款五角七分的提示,并收到广州打来催款电话。投诉人质疑其已足额还款,为何仍欠款。

投诉人认为该行服务与结算均存在问题,其要求该行对以下问题给予合理解释:1.办卡时要求绑定工资卡,现为何未绑定?2.已超额还款,为何仍欠款?3.若因银行问题而造成个人征信不良记录,该如何操作?

协会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件后,立即转至该行阳江分行处理。该行信用卡部立即核实相关情况,根据投诉人的申请资料显示其的确有申请绑定还款,但是由于工作人员录入绑定号码有误,导致绑定失败。投诉人超额还款仍显示欠款是由于其7月份账单还款到期日是8月9日,而投诉人8月15日转账1222.25元,实际入账时间是16日。由于实际还款日较账单到期日延迟了6天,因此产生了滞纳金及利息,导致其自有存款抵扣利费后还欠0.57元。经向总行确认,对于投诉人绑定还款失败产生的利费及征信不良记录可以为其进行减免及修正。该行阳江分行已向总行申请减免对于投诉人因绑定失败产生的两个月的滞纳金及利息共66.39元, 并修改因此而产生的征信不良记录。12月8日,该行已致电投诉人表示歉意,向其解释账单欠款的原因,并告知处理结果,同时也建议为投诉人重新绑定还款,其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协会回访投诉人,其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2.《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例中,投诉人已办理绑卡还款,银行工作人员录入绑定号码有误,导致绑定失败,从而使投诉人的信用卡不能及时还款并产生滞纳金及利息,征信出现不良记录。银行自身存在过错,该行按规定为消费者更正不良记录,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

本案例是银行工作失误造成不能成功扣取客户信用卡还卡资金,对银行进一步做好内控工作有重要启示作用。一方面,对银行来说,一是应进一步加强信贷规范化管理,尤其是信用卡促销活动,应尽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之义务。二是做好内部业务的监督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错漏问题,必须后续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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