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印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阳江日报 2018-06-20 10:42

为进一步完善阳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结合实际,2017年,阳江市出台了《阳江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救助标准大幅提高。

救助对象有哪些?

(一)重点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具有阳江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

(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

2.阳江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阳江市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不含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下同)。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具有阳江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

(以下含本数,下同

)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

(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具有阳江市户籍、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四)县

(市、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由所在地县

(市、区)

民政局直接审核办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先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再给予医疗救助;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出院结算时,在医院收费结算窗口,凭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或帮扶登记薄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在定点医疗机构未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或在阳江市辖区以外就医申请医疗救助时,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其家庭状况后再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怎样实施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

1、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

2、门诊救助: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对特困供养人员门诊个人负担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个人负担费用2017年起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封顶救助限额6万元。

3、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收住院押金;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以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民政部门直接予以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其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住院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80%,年度累计封顶救助限额10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封顶救助限额8万元。符合条件重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戈谢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以及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度残疾人

〔指在残联部门领取二级(含二级)以上残疾证的人员〕

、老年人

〔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

〕和未成年人

(未满16周岁以下)

,其住院医疗救助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

4、二次医疗救助:对经住院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以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指定医疗捐赠、住院医疗救助、珠海对口帮扶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的总费用

(含政策外费用)

作为救助基数,按照分类分段梯度救助模式,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①特困供养人员个人住院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住院医疗救助和珠海对口帮扶医疗补助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100%的住院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万元。

②阳江市户籍的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

市、区)

人民政府

(管委会)

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住院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住院医疗救助和珠海对口帮扶医疗补助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

(含3000元)

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按50%的比例给予住院二次医疗救助;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在1万元

(含1万元)

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按55%的比例给予住院二次医疗救助;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在2万元

(含2万元)

以上的,按60%的比例给予住院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万元。

常见问题解答

1、非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如何?

“一站式”结算,是指医疗救助对象在全市辖区内镇

(街道)

级以上已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出院时实行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结算服务。

①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或在阳江市辖区以外就医申请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重点救助对象由所在地县

(市、区)

民政局直接审核办理。

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

(市、区)

人民政府

(管委会)

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出申请,经过调查、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③办理材料。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证、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诊断证明、病历、用药或诊疗项目、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付方、计算表、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结算单等,以及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2、医疗救助金如何发放?

已经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的,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不是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的,经批准获得医疗救助的人员,其医疗救助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到指定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或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特殊情况可由县级民政部门或委托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民政工作机构直接发放现金。

医疗救助案例解析

1、某低保对象,在县级医院

(二级医院)

住院发生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总费用2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1.5万元

(2×0.75=1.5,二级医院补偿报销比例为75%)

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为0.5万元。根据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本人医疗救助的金额为0.4万元

(0.5×0.8=0.4)

据此,这名低保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最终负担医疗费用为0.1万元

(算式:2万元-1.5万元-0.4万元=0.1万元)

,约占总医疗费用的5%。

2、某一低保对象,在县级医院

(二级医院)

住院发生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总费用6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4.5万元

(6×0.75=4.5,二级医院补偿报销比例为75%,基本医疗保险年封顶金额10万元)

,再经大病保险

(二次补偿)

补偿0.25万元

〔(6-4.5-1)×0.5=0.25,大病保险(二次补偿)起付线为1万元元,超出起付线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年封顶金额10万元〕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二次补偿)

补偿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为1.25万元。根据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本人医疗救助的金额为1万元。

((6-4.5-0.25)×0.8=1)

据此,这名低保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二次补偿)

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最终负担医疗费用为0.25万元

(算式:6万元-4.5万元-0.25万元-1万元=0.25万元)

,约占总医疗费用的4.2%。

文/市民政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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