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尽心促调解双方满意解纷争

韶关日报 2021-04-24 09:04

本报讯近日,新丰法院成功调解了一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当天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实现了“案结事了”。

原来,去年7月4日,欣欣(化名)和家人到新丰县某饭店吃饭,期间欣欣多次进出饭店接听电话,当时饭店大门的玻璃门均敞开。当欣欣第三次进入饭店大门时,由于冒失,急匆匆从门外跑进饭店,撞在饭店关闭的玻璃门上,玻璃破碎掉落,导致欣欣多处受伤。欣欣受伤后,随即由新丰县某饭店老板李某的亲戚送往新丰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欣欣共住院11天,支付医疗费7222.91元。

事发当天,公安机关接警后到该饭店进行处理,并对欣欣和李某等人做笔录,对该事件进行调解。李某表示,欣欣受伤是由于其个人冒失造成的,是意外事件,责任并不在饭店,其可以出于人道主义给予赔偿1000元。欣欣不同意,双方协商无果。

今年1月11日,欣欣起诉至新丰法院,要求新丰县某饭店经营者李某赔偿医药费7222.91元,误工费1200元。

庭审时,欣欣坚持认为其到新丰某饭店消费,撞到店铺玻璃门导致受伤,老板应该保证顾客的安全,因此李某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全部医疗费以及误工费。饭店老板李某则认为,欣欣受伤是一个意外,是其个人冒失导致的,出于人道主义,可以作出一点补偿。为了尽快解决这件事,可以补偿2000元。欣欣则坚决不同意,并认为自己头部、下颚受伤,容貌受影响,情绪一度失控。由于欣欣情绪比较激动,双方分歧较大,庭审时未调解成功。

结束庭审后,待欣欣稳定情绪,法官余燕菱考虑到该案仍有调解空间,故对双方继续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你看,欣欣也是你店里的熟客,而且她是年轻女士,下颚受伤亦影响了其个人形象,你看一下能不能再补偿多点。若协商解决的话也能减轻你们的诉累,避免反复应诉,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你们生意人讲究的是和气生财,解决好此事有利于你饭店的经营。”余法官对饭店老板李某说道。

“从当时监控来看,主要是你个人疏忽大意造成受伤的,李某当时在派出所的时候说赔偿1000元,现在他愿意给2000元,他已经作出让步,你方也应考虑实际情况,避免长期奔波,尽快解决此事,心情愉快地迎接新一年的工作和生活。”余法官安抚好欣欣情绪后,又耐心地对她说道。

最后,在余法官的劝说下,双方都作出让步,当场签下调解协议:李某同意一次性补偿欣欣3000元,并于当天支付完毕。欣欣收取3000元后,不再愁眉苦脸,双方都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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