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内“吞云吐雾”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韶关日报 2020-06-23 09:00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购买毒品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后,曾先后4次伙同王某、张某等人,在其租住的南雄市某出租房内通过“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

当月23日,黄某再次购得甲基安非他明,伙同王某、张某等5人于出租房内以“烫吸”方式轮流吸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尿液检测,黄某、王某、张某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均呈阳性。

【裁判结果】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且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安非他明,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另案的两名吸毒违法人员,当庭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典型意义】

与普通的吸毒行为不同,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社会危害性更深,所面临的处罚也更为严厉。

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案率较以往更高,已占据韶关市法院涉毒品犯罪案件的“半壁江山”,且案涉被告人所选的容吸地点逐渐向公寓、出租房等私人场所转移,致容吸行为更为隐蔽且不易被发现。但即便如此,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仍难逃“法眼”,一经发现必将面临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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