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烧杂草致山火发生 新丰一村民因失火罪获刑3年

韶关日报 2020-01-04 08:55

案情回放:

2018年2月13日11时许,新丰县马头镇大陂村村委会接到村民电话:“竻竹窝着火了!”

竻竹窝位于山脚下的缓坡地段,距离村委会直线距离约2公里,原是村民的耕地,但近年来丢荒,长满了杂草。村干部和闻讯赶来的20多名村民、6名消防队员参加了灭火行动。经过一天一夜的扑救,火势终于熄灭。但是,大陂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黄罗保,在扑火过程中因吸入大量浓烟晕倒在火海中,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年仅48岁。另有两名村干部被烈火烧伤,送医院治疗。

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60.5933公顷,其中有林地32.1266公顷、碳汇林(未成林)28.4667公顷。经评估,造成经济损失324766元。

经过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该案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原来,事发当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新丰县马头镇大陂村竻竹窝山段前面的荒田,用打火机多次点燃杂草,导致发生山火,危害公共安全。

新丰县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就黄某某失火一案向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新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接到判决书后,黄某某认罪服法,判决生效。

检察官提醒:

风干物燥,小心火灾。韶关境内,山高林密,每到秋冬季节,降雨稀少、风势较大,特别容易引发山火。但是,仍有个别村民置政府禁令于不顾,或是为了灭除虫害,或是为了灰烬积肥,铤而走险,户外点火,燃烧杂草和秸秆,不单污染了环境,还可能引发山火,轻者面临行政处罚,重者接受牢狱之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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