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使用费,提供点播服务 韶关某KTV被判赔偿1万元

韶关日报 2019-08-03 10:51

本报讯韶关某KTV在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将一些歌曲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近日,韶关中院审理此案,认定KTV对涉案音乐作品侵权。

2017年10月15日,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与重庆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乐公司)签订《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苏州城外的微笑》《黑板情书》等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永久转让给音乐公司(仅限线下),转让地域在中国大陆地区。转让协议生效后,音乐公司对受让作品享有独占使用、可以再转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侵权方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后,音乐公司发现韶关某KTV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内将音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苏州城外的微笑》等10首音乐作品复制保存在KTV的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进行营利性放映。音乐公司认为KTV的行为侵犯了其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KTV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4723.8元。

韶关中院一审认为,KTV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将涉案10首歌曲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其行为侵犯了音乐公司涉案10首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故依法认定KTV对涉案音乐作品侵权。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作品的数量、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方式以及音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KTV赔偿1万元给音乐公司。一审宣判后,KTV不服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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