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耕地依法支持检察机关行政环境公益诉讼 新丰检察院诉新丰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新丰检察院巡查时发现,某陶瓷场堆放陶土原材料、废渣以及生产作业所使用的土地未经国土部门审批,为此向新丰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对该陶瓷场用地情况的监管。新丰国土资源局遂对该陶瓷场非法占地现场进行测绘,结果显示陶瓷场非法使用一般农用地2390平方米,非法占用耕地2304平方米,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陶瓷场限期15日内拆除在耕地上所建的建筑物,恢复种植条件,并处罚款。
2018年8月,新丰县检察院复查时发现,该陶瓷场现场仍可见未拆除铁棚、房屋,有瓷泥堆积,有制造瓷泥的工具设备,认为新丰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致国家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新丰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对新丰某陶瓷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违法及判令其履行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丰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负有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职权。该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被处罚人迟迟未履行拆除义务,在此情形下,新丰国土资源局未申请强制执行,致处罚内容不能得到落实,被非法占用的耕地迟至2018年8月都尚未恢复耕地的用途。据此,依法判决确认新丰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行政行为违法及应对新丰某陶瓷场履行监管职责,依法采取措施确保被非法占用的耕地得到恢复。
典型意义
在环境保护行政行为中,罚款不是最终目的,而应作为手段让潜在违法行为人意识到破坏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高司法成本。该案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督促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以恢复被非法占用的耕地及一般农用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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