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执行“一线牵”生态安全有保障 新丰检察院诉梁某钊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5日,潘某伟将其承包的“解叫塘”“反思笼”山段转让给被告人梁某钊,并签订转让协议。2017年5月至10月,梁某钊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了其承包山段的林木,砍伐林种均为生态公益林。经鉴定,被砍伐山林面积共3.3893公顷(折合50.84亩),砍伐蓄积共207.352立方米,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257148元。
新丰检察院起诉认为,梁某钊无视国家法律,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并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请求判令梁某钊承担因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7148元。
裁判结果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钊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所承包山段的林木,砍伐总蓄积207.352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属数量巨大。梁某钊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生态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7148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交付替代履行的相关部门。
典型意义
该案判决生效后,案件承办部门及时移交执行部门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进行强制执行,以期尽早将被破坏的生态公益林恢复原状。体现了韶关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资源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处理涉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案件,从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不断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在加快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中,助力韶关市“筑牢粤北生态屏障,打造绿色发展韶关样板,争当北部生态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的目标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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