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一男子被判刑

韶关日报 2019-06-11 09:03

本报讯为了让生菜生长更快,杨某在种植过程中喷洒高毒、剧毒农药,并运往市场销售。近日,新丰法院依法宣判这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还被判决赔礼道歉。据悉,该案系该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

据介绍,2016年1月,被告人杨某承包新丰县丰城街道坳头村的土地进行种植蔬菜,并将种植的蔬菜运到市场上销售。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杨某为了使生菜生长更快和防治虫害,在其种植的生菜上使用了高毒农药。随后杨某将其种植的生菜运往县城南门塘街边销售,将其售卖了50公斤,得款40元。

2017年12月27日,韶关市农业局和新丰县农业局联合对杨某菜场的生菜和芥菜开展监督抽查抽样,检测结果显示,生菜样本甲基异柳磷不合格,甲基异柳磷农药残留超标4倍。

甲基异柳磷是高毒、剧毒农药,农业部规定甲基异柳磷禁止用于蔬菜上。案发后,杨某在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下主动到案,并交代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1000元,并在韶关市(含市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种植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有毒、禁用农药并将有毒、有害的食用农产品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杨某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同时,判令被告人杨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并在韶关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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