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事实恶意诉讼法院依法驳回

韶关日报 2019-04-27 11:30

本报讯近日,仁化法院在审理三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时,因当事人隐瞒事实恶意诉讼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2018年6月期间,三案原告黄某、罗某强、陈某红均以被告张某明拖欠其工资为由起诉至仁化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明于2016年1月承包始兴县某砖厂,2018年4月砖厂停止生产。原告黄某、罗某强、陈某红均是被告承包砖厂时聘用的工作人员,因砖厂经营亏损,被告分别立下欠条,确有拖欠三人工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仁化法院依职权向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了原告申请仲裁的案卷,其中有一份《工资拖欠情况汇总表》,该表中信息表明三原告均已于2018年5月22日结清工资,且各原告均在该表中签名并加盖指模。随后,法院对三原告进行了询问笔录,三原告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材料均无异议。法院认为,三原告的工资已结清,但三原告隐瞒事实,仍以欠条作为证据起诉被告,明显在弄虚作假。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当事人恶意诉讼,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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