铤而走险非法采矿被告人获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韶关日报 2019-04-06 08:54

本报讯为获取非法利益,一些不法分子未经许可非法采矿,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后屡教不改,依然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早在2008年,被告人罗某曾以2万元的价格向蔡某承租了位于仁化县长江镇某村的山地,准备在之后的稀土矿开采作业时用作沉淀池。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期间,仁化县长江国土资源所发现了罗某等人的违法开采稀土矿行为,先后分别两次对其下达《责令立即停止开采通知书》。慑于行政处罚压力,罗某只好在通知书上签字并暂停了非法采矿行为。

原想罗某能“吃一堑长一智”,不再参与违法行为,可时隔仅一年,2009年7月,被告人罗某得知位于长江镇的另一处山地上含有大量稀土矿后,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伙同曾某坤、周某来等人“重操旧业”,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仁化县长江镇进行非法开采稀土矿。2009年11月,仁化县长江国土所再次对其下达《责令立即停止开采通知书》,周某虽当场表态以后停工不干,但却事后反悔,铤而走险继续非法采矿。为此,仁化县人民政府率领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于2011年5月共同查处了该地的非法开采稀土矿行为,当场查获提取稀土矿10.54吨及非法采矿作案工具。经鉴定,被告人等人非法开采稀土氧化物共计100.03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400.72万元。

但此时的罗某已不知去向,公安机关随即将罗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时间一晃来到2017年底,罗某意外得知自己被网上追逃,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8年8月,仁化县检察院以罗某涉嫌犯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已于近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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