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重拳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守护民众“救命钱”

韶关日报 2018-11-27 08:40

本报讯为持续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有效整顿和规范医疗保障运行秩序,市人社局日前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开展警示教育,并通报近期医保基金巡查稽核结果。

据悉,为规范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购药服务,市人社局全面加强医保基金巡查稽核工作力度,重点稽查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参保人员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实地查看、审阅材料、查看流程、举报核实、走访核查等,对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强化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活动开展近一个月来,人社局共组织检查定点医药机构298家,对涉及违规收费、无法使用医保卡结算等违规现象突出的28家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约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追回医保基金6.58万元。

在警示教育活动现场,市人社局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集中学习国家和省关于持续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有关精神,并集中组织收看相关警示教育片。

接下来,人社局还将联合公安、卫计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医保基金的巡查稽核力度,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智能监控等监测手段,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对欺诈骗保行为实行零容忍。

延伸阅读

属于违规的行为

1.个人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的行为。

2.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

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私自联网结算或将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纳入医保结算的行为。

4.定点零售药店将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他物品代替药品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

5.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

6.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以伪造或者变造账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的行为。

7.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侵占医保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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