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拒付补偿金乐昌法院强制执行圆满解决

韶关日报 2018-06-22 15:36

本报讯近日,乐昌法院圆满执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成功领回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据悉,乐昌市某公司于2018年2月向其员工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刘某以该公司没有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为由,向乐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前述仲裁请求。乐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该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不服诉至乐昌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乐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驳回了用工单位的诉讼请求,并要求该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8315元。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迫于法院强制执行震慑力,当即将款项存入了法院执行案款专户,法院也将案款发放给了刘某。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仅仅是支付工资报酬,往往不愿意给付经济补偿金等合法待遇。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法律对其合法待遇有相关规定予以保护,该合法待遇经过法定的程序即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确定后,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未履行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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