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宝马车内的1公斤冰毒到底是谁的?检察机关接力抗诉后二审改判证据大逆转 无罪变无期
毒品到底是谁的?该案经广州市、广东省两级检察院接力抗诉,补充到刘有娣买毒贩毒的关键证据,今年6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做出改判:被告人刘有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检昨日发布6个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该案入选。
从无罪到无期徒刑,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冰火两重天”?从一审时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到二审的“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是如何取得突破的?记者采访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办检察官何雄伟,解密办案过程。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方晴通讯员韦磊
案件来源于一个举报。
2015年12月21日14时许,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市桥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名周姓女子举报,称由刘有娣驾驶、停靠在番禺某路边的宝马车上藏有毒品。民警随后在车的副驾驶座下方搜出一包白色晶体。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1000.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8%。
2017年7月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有娣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刘有娣在庭上否认犯罪,辩称没有贩卖毒品,查获的毒品是举报人周某栽赃的,“因为她欠了我10万元”。
刘有娣说自己是卖燕窝的微商,与周某见面也是为了把燕窝给她。当天她开车接上周某,按周某的指示把车开到了案发地,后周某离开去拿东西,她就坐在车内等周某。这时,她看见周某坐的副驾驶位踏脚位置有一个白色的塑料袋装着的东西,“我打开见袋内装着一大袋白色晶体,看上去好像食用的冰糖,就没有再理会,继续等周某,直到警察来搜查。”
举报人周某说自己因怕被打击报复,不愿在公安机关作笔录,首次笔录已经是在案发一年后。她在笔录中否认刘有娣卖燕窝的说法,案发前一天,周某与刘有娣通过微信聊天说“那你顺便拿点东西回来,没东西啊”,是指让她拿冰毒。
但周某在笔录和随后的法庭询问中,对自己有没有上过刘有娣车的说法不一,笔录中说没上过,庭审上说上过但没有留下物品;对刘有娣向谁贩卖毒品、贩卖多少毒品的陈述也不一样,笔录中说“卖给一个客户,这个客户曾经和刘有娣交易过一次”,庭审上改口称客户是虚构的。这样的证言,显然无法说服一审法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毒品来源不清,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刘有娣提出毒品归周某所有的辩解,故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有娣无罪。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并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
关键明确毒品来源
从另案中找到共同毒品上家
毒品到底是谁的?如何证明?关键是找到毒品上家。证据显示,刘有娣的手机存有一个尾号为“9766”的号码,名字为“陈生”。双方从2015年12月5日至21日有28次通话记录、26次短信来往记录。
20日凌晨近3时,“陈生”通过短信提醒刘有娣二楼有早餐吃,“安排好了才打电话给你”。中午12时许,她把陆丰一家宾馆位置分享给他人。下午1时30分,刘有娣通过微信语音跟举报人周某说,“老板人挺好,亲自帮我带路。他帮我带到广惠高速,就是那两个点查其他的都不查嘛。”
刘有娣辩称,“陈生”卖的是燕窝,因为是走私来的,所以要避开警察查车。由于案发后该手机号已作废,侦查机关未能及时掌握到“陈生”的真实身份。
鉴于案情重大,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5月3日,指定了三级高级检察官何雄伟直接承办此二审抗诉案。何雄伟有着20多年的公诉经历,办案经验丰富,是广东省检察机关首批公诉类检察专门型人才。
何雄伟在他办理的另一起死刑二审毒品案件中,发现了宝贵的线索。在那起案件中,凌某权等四人均明确指证毒品上家为一个叫“老陈”“阿谦”的人,案卷材料还附有四人与该上家在陆丰市博美镇交易时的监控照片和监控视频,毒品上家指向明确。
此“老陈”莫非就是彼“陈生”?何雄伟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公安机关最终通过技术分析系统证实,这个毒品上家“老陈”就是刘有娣手机中的“陈生”,名字叫陈某谦,汕尾人。进一步侦查得知,该人长期生活在汕尾陆丰博美镇,经常变换手机号码,反侦查能力强。
3月15日,陈某谦被抓获。据悉,陈某谦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已经侦查终结,在刘有娣二审宣判当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毒品数量达22.8公斤。
当庭揭露矛盾说法
证据确实充分无罪改判无期
由于陈某谦落网时,距离二审第一次开庭时间只有6天。何雄伟与省法院商定庭审照常进行,因新证据尚未收集、固定好,此次庭审决定暂不出示,以避免打草惊蛇,防止刘有娣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
5月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上,刘有娣仍坚称自己无罪。面对何雄伟的讯问“什么时候见过陈先生?”“有无与陈先生联系?”,刘有娣连答不记得。
但何雄伟最终锁定了一个关键答案,刘有娣承认,她在汕尾除了见过陈先生,没有见过其他人,而且是陈先生把“燕窝”拿到她车上的。“无论陈某谦本人,还是陈某谦家人、朋友等,均证实其没有从事燕窝业务生意。”何雄伟出示了陈某谦落网后的口供以及其社会来往密切人员的口供,直接反驳了刘有娣的说法。
刘有娣见状,立刻说“我不认识陈某谦,我就是见过一个拿燕窝过来的人,他说他姓陈。”何雄伟不慌不忙地出示证据,“通讯清单显示,刘有娣到汕尾电话仅仅联系过陈某谦,除此之外,别无他人。而且其上次庭审中明确表示就联系过手机尾号9766的人,该人正是陈某谦”。
不仅上家落网,刘有娣的下家谢某娟也已被抓获。何雄伟把这些新证据汇总到证据导图和人物关系图中,并通过重大毒品犯罪庭审示证模板系统一一展示了上家陈某谦涉嫌毒品犯罪的证据、刘有娣到汕尾向陈某谦购买毒品的证据、刘有娣进行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证据,形成了环环相扣、互相印证的证据链条。
6月14日,省高院二审宣判认为,检察机关所提刘有娣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改判被告人刘有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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