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鞋“微商”实为诈骗分子 因帮助收购绑定有银行卡的微信号,澄海区一工人获刑

汕头日报 2021-03-24 23:05

23岁的方某本是澄海区一玩具厂的工人,但前不久,他却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从流水线的工人到犯罪入狱的刑犯,这中间的反差实在太大。人们不禁要问,他是怎么触犯刑法的?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在我们的生活中又是怎么出现的?

“生财之道”——

出卖家人绑定银行卡的微信号

原来,家在福建漳州的方某这几年一直在澄海区打工。去年初,他因为家中妻子生了二胎,经济比较紧张,于是就关注起以前申请贷款时加的一名“微商”的朋友圈。这名所谓的“微商”在卖鞋、卖包等,一天要发几十条朋友圈。而这个微信名叫“伟和网络服务工作室”的人(在逃),聊天中告诉了他一条“生财之道”,就是帮忙收购微信号。

向人收购微信号就能赚钱?且慢,这个网上的“隐形人”要求说,收购的微信号必须绑定有银行卡,声称若不绑定银行卡,微信账号会被冻结、无法发出朋友圈内容。

懵懂无知的方某根本没有细想其中是否有什么陷阱,马上兴冲冲地让老家的舅舅、舅妈、母亲及朋友一一去办理新开户的实名手机号码卡,再办理新开户的银行卡,然后将各自新办理的银行卡和手机号码进行绑定。随后,方某向他们购买了这些新办理的卡,并分别注册微信账号。这些卡很快被方某以每个650元、850元不等的价格,转手卖给了那个卖鞋“微商”。这些绑定新手机号码的新银行卡,也绑定在相应新注册的微信账号上,登录微信就能使用所绑定的银行卡。

很快,方某出售的这些微信账号所绑定的银行卡,均被他人用于实施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相关被害人蔡某、谭某、邓某、唐某等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于2020年5月在澄海区将方某抓获。

东窗事发——

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澄海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澄海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那么,什么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呢?澄海法院的办案法官解释说,其实这个罪名的全称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将合法持有的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他人,所提供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的,就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实施窃取、收买、非法提供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或两种,或者同时实施此三种行为都构成本罪,不数罪并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刑法上的“信用卡”,并不单单指我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信用卡,而是包含了金融机构细分的信用卡和储蓄卡。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澄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方某的犯罪行为,表面上看,是从家人亲戚朋友处收买4个微信账户卖给下游违法犯罪分子,而实际上,这4个微信账户都是用实名开户的手机号码注册的,并各自绑定了对应实名的银行卡,设置了支付密码。第三人只要登录微信账户就能使用所绑定的银行卡,达到交易的目的,法院认定,方某所提供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以本案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因为该案涉案信用卡信息的持有人是被告人方某的家人、亲戚或朋友,他们都是自愿提供给方某的,相对于窃取、向窃取的人收买向不特定人收买或者向合法持有人收买的行为而言,其社会危害性相对小。并且方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澄海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方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报记者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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