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帮这个忙将构成窝藏罪 两男子应犯事亲友请求驾车助其逃匿,因此触犯刑律
亲朋好友犯了事求你开车送一程,这个忙到底帮还是不帮?这还真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不帮吧,碍于面子,甚至可能就此一拍两散、反目成仇;但如果提供帮助,又很可能会把自己搭进去。面对如此两难选择,恐怕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做不到劝对方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起码不能为其逃跑或藏匿提供便利,否则罪责难逃。汕头“两潮”地区有两个男子就因为在这个问题上作出了错误的选择,结果锒铛入狱,殊为不值。
盲目讲义气将自己送进监牢
以打工为生的潮南区中年男子黄某宏,早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5月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晚,黄某宏受朋友黄某钦之邀,前往潮南区胪岗镇泗黄村工业区一家火锅店与黄某跃、黄某增、黄某育、胡某仔等人一起吃火锅及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黄某钦持一把刮纸刀连续捅刺胡某仔的喉部致其死亡。在此过程中,黄某跃等人上前制止并拉住黄某钦,黄某钦挣脱后迅速驾驶小轿车逃离现场,黄某宏见状也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回家。
当黄某宏驾车来到自家门口附近时,遇到了落荒而逃的黄某钦。自知闯下大祸的黄某钦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以手部受伤为由要求黄某宏开车送他离开泗黄村。黄某宏在明知黄某钦持刀刺伤胡某仔的情况下,仍驾驶摩托车搭载黄某钦前往位于胪岗镇五丰村的黄某钦舅父家中。当天凌晨5时许,黄某钦在舅父等人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6月10日,黄某宏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窝藏黄某钦的犯罪事实,并于当天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
同年9月18日,潮南区检察院向潮南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宏犯窝藏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宏明知他人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已构成窝藏罪。鉴于他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
肇事逃逸还顺便坑了表兄
2020年6月27日晚11时多,李某清驾驶一辆悬挂粤A/BQ5××号牌(原号牌为粤D/94M××)的小轿车,途经新和惠公路潮阳区和平镇下寨振兴路路口时,与马某某驾驶并搭载赵某某的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和赵某某倒地昏迷、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清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随后打电话给其表兄王某宇,告知自己在新和惠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让王某宇到和平镇接其离开。王某宇挂断电话后立即驾驶一辆粤A号牌小轿车赶到潮阳区和平镇,接上李某清逃往龙湖区,其后李某清外出潜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清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7月4日,王某宇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29日,潮阳区检察院向潮阳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宇犯窝藏罪。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宇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李某清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犯窝藏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宇有期徒刑7个月。
汕头市法律界人士指出,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条实际上涉及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上述两宗案件的被告人都是在明知求助的亲友涉嫌犯罪仍驾车帮助其逃跑或藏匿,其行为符合窝藏罪构成要件,因此被法院以犯窝藏罪判处刑罚。本报记者王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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