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遗失声明
原土地使用者澄海县莲下龙华印花厂坐落于莲下镇莲阳大桥东侧用地,地号:3,用地面积2607平方米,原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列澄集建(1992)字第082400002号。因保管不慎致该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书作废。如与上述产权有纠葛者,希自登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澄海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变更登记到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经济联合总社名下。特此声明
声明人: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经济联合总社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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