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纳税办理时限变更 本月起改每季申报

汕头日报 2020-07-20 01:37

本报讯 (记者康洁、通讯员陈镜河)记者近日从汕头海关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精神,海关总署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纳税办理时限。根据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可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由每月15日前申报,调整为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此举将减少加贸企业办理内销手续的次数,节约企业办理内销业务的成本。汕头海关提醒关区加贸企业,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新闻推荐

聚焦薄弱环节集中力量攻坚 汕头市召开全市创文工作会议

本报讯(记者陈柔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汕头市创文工作,7月16日晚,市创文领导小组...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