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因为朝包厢里多看了一眼 两被告结伙斗殴伤人坐班房
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寻衅滋事罪案件, 两名被告人本来准备到足浴店沐足消费,却因为往他人包厢内窥视引起对方不满发生争吵,两名被告人竟然结伙殴打他人致伤,最终因寻衅滋事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2018年10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胡某欣、陈某锋与老板廖某达到龙湖区外砂镇某足浴店准备沐足消费时,因被告人胡某欣往一包厢内窥视,引起正在包厢内沐足的被害人谢某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劝阻。被告人胡某欣、陈某锋及廖某达遂下楼到门口等候汽车电池充电。之后,被害人谢某离开沐足店时与被告人胡某欣相遇,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胡某欣先动手殴打被害人,被告人陈某锋见状也上前帮忙一起殴打被害人,被害人挣脱后逃跑,被告人胡某欣、陈某锋仍继续追打被害人,至市场前红绿灯路口附近时,被告人胡某欣将被害人推倒在地上,并用脚踢打、踩踏被害人致其受伤,后被告人胡某欣、陈某锋逃离现场,廖某达则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谢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欣、陈某锋委托廖某达为被害人垫付医药费6万元。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胡某欣、陈某锋到派出所投案。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欣、陈某锋因偶发矛盾而借故生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胡某欣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锋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有前科,可予酌定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陈某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杨如龙林泽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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