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处方药竟无需处方 潮阳区检察院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促使整改和全面清查

汕头日报 2019-12-05 00:59

网上有句流行语,“头孢配酒,说走就走。”头孢指的是头孢类抗菌药,在服用过头孢类药物之后再喝酒,极易出现“双硫仑样反应”,主要表现为休克、晕厥,甚至会有生命危险。该类药品属于处方药,在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的各个环节都受到相应法规的严格控制。今年8月底,潮阳区检察院检察干警在走访中发现,购药人员在未持处方的情况下,仍可以顺利买到罗红霉素、阿莫西林、头孢克洛等处方药。随后干警进一步了解发现,部分药店的执业药师经常不在岗,部分药店甚至没有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并且在销售药品时还存在未向消费者开具规定的销售凭证的问题。

潮阳区检察院认为,处方药用药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加强对处方药销售行为的监管,消除用药安全隐患,遂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向该区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用药安全宣传工作,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用药观念和安全意识,同时积极创新利用执业药师远程服务和电子处方服务平台等方式,实现用药安全与用药方便的有效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检察人员表示,处方药问题不容轻视,安全是最大前提。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据了解,潮阳区该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履职,很快依法对涉案的多家药店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制定《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处方药违法销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全区范围内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彻底整肃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用药方便。本报记者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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