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因病死亡 市中级法院依法对一宗二审案件作出终止审理裁定

汕头日报 2019-11-08 01:04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记者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0月30日上午,该院对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家仁职务侵占抗诉二审一案作出裁定,依法终止审理。

该案一审由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家仁在担任汕头市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将公司资金转至其个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以及将公司房产私自过户到其他个人名下的方法,侵吞公司资金5189912.69元及房产6套,指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龙湖区法院经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黄家仁无罪。

该案一审宣判后,龙湖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市中级法院依法受理。在二审审理期间,黄家仁于2019年8月6日因病死亡。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认定原审被告人黄家仁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现因原审被告人黄家仁死亡,本案依法应当终止审理。遂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就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死亡、案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中院办案法官解释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是对于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死亡的案件最基本的处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该规定对被告人死亡的案件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一般情况下均应裁定终止审理;证据充分、能够确认无罪的,作出宣告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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