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辆电动车蹲监9个月 被告系累犯被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盗窃藏匿他人的电动自行车,得手后又去而复返,恰好被被害人家属及朋友发现并控制,结果被告人不仅搭上2000元保证金,而且在还车途中被民警查获,最终因盗窃罪受到法律的惩处。日前,这宗颇有戏剧性的案件在汕头龙湖法院已一审判决。
2018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窜至龙湖区广兴村,见被害人方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56元)停放在该处,就用工具将电动自行车的电门锁撬开后,将车转移到金凤桥附近的小巷里藏匿。
随后,“胆大”的被告人竟然再次返回广兴村伺机盗窃,被正在寻找被盗车辆的被害人丈夫董某及朋友发现并控制。被告人见状,向董某提出退还被盗电动自行车,并通过微信转帐人民币2000元给董某作为保证金后,脱身返回藏匿处将车开回来。
但没想到路上却出现了意外的一幕:当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来到广兴村广兴街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了,民警当场缴获被害人被盗的上述电动自行车及作案工具省力钳1把、“T字型”撬具1套。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律师说法:
市仲裁委仲裁员、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林斯丹认为,除了盗窃电动自行车可能涉嫌盗窃犯罪外,需要提醒广大市民的是,擅自破坏共享单车锁具、定位装置等供私人使用的,实际上已经改变了车辆的“归属”,只要金额到达一定标准,也已经涉嫌盗窃犯罪。去年初,深圳市已出现了广东省首例判处实刑的盗窃共享单车案,该案中的被告因锯切两辆摩拜单车的车锁,并将单车据为己有,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广东潮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贤表示,随着电动车行业的迅速发展,近年来关于盗窃电动车的刑事案件频发。究其原因,电动车安全管理不规范、车主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都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他认为逐步对电动车开展实名登记,采取上牌管理的行政手段,能够从根源上打消犯罪嫌疑人盗窃电动车的侥幸念头;同时公安部门也应当对销赃买赃等下游犯罪予以查处,断绝犯罪利益链。
本报记者陈 敏通讯员 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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