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抢红包”聚赌 纪某被判刑2年6个月

汕头日报 2019-09-19 01:50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杨如龙)微信发红包的形式出现至今没几年,便以其互动性、趣味性、随机性等特点在社会上形成“发红包”“抢红包”的热潮,也因此被某些不法分子盯上了。不久前,一个结伙利用微信群抢红包的方法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的男青年被押上法庭受审,并被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男青年纪某坤家住龙湖区龙祥街道,从2016年9月起,他先后雇佣同案人纪某钊、纪某锋、纪某秋、刘某丹(均因本案被判刑)结成赌博团伙,租赁龙湖区某酒店的房间为据点,提供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电话、SIM卡等作案工具,通过互联网登陆、管理由其构建的微信群,采取发起微信群内违法人员“抢红包”的方法,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水牟利。纪某钊协助纪某坤进行赌资结算,纪某锋、纪某秋、刘某丹负责推送群规及操作“机器人”软件,4名同案人以此每人每天从纪某坤处获得300元的报酬。

2016年11月10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该酒店据点抓获纪某钊、纪某锋、纪某秋和刘某丹,现场缴获笔记本电脑、移动电话机等作案工具一批。去年10月18日,潜逃在外的纪某坤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上缴违法所得51101元。经查,从2016年10月8日至被查获时为止,纪某坤与4名同案人以上述方式非法获利共102603元(其中已收到现金51101元)。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坤以营利为目的,雇佣同案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设置、管理赌博平台并设定赌博方式、投注金额及赔率,招揽、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鉴于纪某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是初犯,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他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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