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欺行霸市垄断抬价恶势力犯罪 数名被告近日分别获刑

汕头日报 2019-05-16 07:14

数名被告人因恶势力犯罪获刑

澄海区某住宅小区旁,有一家铺面经营销售水泥、砂石、砖块等建材,但这家看似合法经营的建材店却藏着外人不知道的猫腻,它给这个小区的业主装修房子时带来很多麻烦。原来,该店经营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小区的业主购买建材、接受搬运服务,形成了欺行霸市、垄断抬价的恶势力犯罪。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将其抓获,澄海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等向汕头澄海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合议庭作出最终判决,几名被告分别获刑。据了解,本案是一宗比较典型的“恶势力”犯罪。

建材店以暴力手段牟利

2015年11月,澄海人陈某(在逃,已被网上通缉)在澄海区一住宅小区旁开了一间建材店,专门经营销售水泥、砂石、砖块等建材。然而,小区不少业主装修时却发现,他们遇到了麻烦。

陈某同时还雇佣刘某、杨某各组织一支搬运队为这家建材店提供有偿搬运服务,分别承担澄海某住宅小区单、双幢的搬运,并规定搬运队的搬运费必须扣留百分之三十交建材店。2017年,陈某又以月薪3000元雇佣高某到该建材店负责看管建材和发货。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陈某指使姜某、刘某、杨某等人,采用恐吓、围堵等手段,主要是通过在小区的车库门口进行围堵阻挠业主从其他地方购买建材和搬运,导致业主没办法搬运进去,垄断了该住宅小区的砂石、砖块、水泥建材的销售及有偿搬运服务。经查明,陈某等人销售的砂石、水泥、砖块等建材不但比市价贵,还偷工减料。水泥、砖块、砂石都不足量,砖块半条算一条,砂土大概六七成就算一袋,价格也比外面的相对高一些。这些人明知自己所做的事情违法,却仍然为了利益而为非作歹。

数被告因恶势力犯罪获刑

2018年4月下旬,公安机关先后将姜某、高某、杨某、刘某抓获,经对查扣的15本有效记账本进行审计,上面记载的材料销售金额达210多万元,搬运费金额113万多元。对于这些犯罪事实,姜某等人供认不讳。

警方还发现,同案人姜某明知陈某已有妻室,仍与陈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2015年底,陈某经营建材店后,姜某就到建材店帮忙经营管理,并领取每月3000元的月薪。

汕头澄海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强迫交易罪、重婚罪,被告人刘某、杨某、高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汕头澄海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合议庭审理认为,本案是一宗比较典型的“恶势力”犯罪。本案是典型的采用胁迫等手段欺行霸市、垄断抬价的恶势力犯罪,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楼霸”、“运霸”,通过强迫业主购买建材,接受搬运服务。业主往往担心遭到报复,大多是选择忍气吞声,对老百姓的生活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刘某、杨某、高某参与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刘某、杨某、高某所犯罪名成立,合议庭均予以支持。

被告人姜某明知同案人陈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陈某在逃,公安机关已作网上追逃处理。

合议庭最终判决,被告人姜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年,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刑期一年九个月,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杨某、高某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刘某、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考虑到被告人姜某、刘某、杨某、高某在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中,均系受雇佣参与作案,起次要或辅助作用,都是从犯,且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法院按其各自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判处。

本报记者陈 敏 文/摄

法官释案

澄海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据主审法官庄旭介绍,被告人通过在小区的车库门口,围堵、阻扰业主从其他地方购买建材,导致他们无法搬运,从而垄断了该住宅小区的砂石、砖块、水泥建材的销售及有偿搬运服务。该案强迫交易的数额共计达210多万,时间比较久,情节较为严重。

庄旭法官告诉记者,截至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进一步的细化区分。本案公诉机关以“情节严重”提出指控,经审理,澄海法院合议庭也对“情节严重”进行了认定。

法律条文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我国法律规定,强迫交易罪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强买强卖商品;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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