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获罪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调解

汕头日报 2019-05-09 08:22

本报讯 (记者刘文钊、通讯员 潮阳宣)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侵权责任!日前,由潮阳区检察院起诉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调解达成协议,赔偿损失款已支付到位。这是全市首例以调解方式办结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该案中,被告人曾某强在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和没有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在潮阳区城南街道某居委开设“潮凤电子厂”,于2016年11月开始正式加工线路板,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任何环保设备处理外排,最终流入练江。去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联合环保部门查获该工场,现场抓获4名工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潮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结果显示,该厂车间内小水坑水样中总铜、CODCr浓度为124 mg/L、6.24×103 mg/L,分别超过标准限值247倍、123.8倍, pH为13.29,超标标准限值4.29个pH值单位。

案件移送潮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诉讼监督部迅速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并委托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技术性评估。专家一致认为,印制线路板生产工艺复杂,产生的废水种类多,成分复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较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3月28日,潮阳区检察院依法对曾某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最后,在充分的事实根据和充分明确的法律依据面前,被告方自愿按照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支付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103865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得到实现。

据介绍,去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检察院在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本案中,受到污染的练江是粤东地区的母亲河,曾因河水清澈蜿蜒如一道白练而得名,曾某强非法排放未经环保设施处理的线路板加工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典型性。潮阳区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污染者承担治理费用,促使被告认识到自身污染行为的严重性,主动承担责任,节约了司法资源,对于抑制水资源污染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检察机关告诫正在实施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者及参与者:凡是实施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人民检察院还将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实施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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