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还录视频上网,蹲监 在峡山胪岗等地恃强凌弱的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判刑
近日,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涉恶犯罪案件,该犯罪团伙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及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涛、吴某全、郑某锋、周某宏、吴某彬及同案人吴某玲、吴某龙、吴某明、吴某兴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吴某涛、吴某全、郑某锋及同案人吴某玲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分分合合在潮南区胪岗镇、峡山街道等地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及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将殴打他人的视频上传至互联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潮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涛、吴某全、郑某锋单独或结伙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周某宏、吴某彬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涛、周某宏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吴某涛、周某宏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涛、吴某全、吴某彬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全、郑某锋在参与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被告人周某宏参与的盗窃作案属犯罪未遂,在参与的寻衅滋事、盗窃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被告人吴某涛、吴某全、郑某锋、周某宏、吴某彬均如实供述罪行,以及案后被告人吴某涛一方赔偿被害人彭某龙的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均对被告人吴某涛、吴某全、郑某锋、周某宏、吴某彬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涛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被告人吴某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郑某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周某宏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被告人吴某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吴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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