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赡养义务,没门! 潮南一男子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老母生活费
潮南一男子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老母生活费
前段时间,电视剧《都挺好》的热播引发了许多人对家庭伦理、父母亲情的关注,其中的社会热点问题——子女如何对父母赡养是每个家庭都会遇到的。本来,老有所养是老年人依靠社会和家庭能够得到所需的生活照顾和经济、物质保证,但潮南区一男子却以种种理由推诿履行对七旬老母亲的赡养义务,终于被忍无可忍的老母亲告上了法庭。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根据老人的户口性质、赡养义务人人数,判决被告人张某标每月给付母亲张某香赡养费605元。
据了解,年近七旬的张某香与其丈夫张某见先后生育了大儿子张某洪、女儿张某兰和二儿子张某标,夫妻俩将3个子女抚养成年,并均已成家立业,随着年事已高,丈夫张某见现已故去,张某香也已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的赡养,她因此要求子女们给付赡养费。但不知为何,二儿子张某标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履行对七旬老母亲的赡养义务。失望的老母亲苦等无门,便以张某标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潮南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香现年近七旬,已丧失劳动能力,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赡养的情况下,作为原告三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的被告张某标,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使老母亲能够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履行。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定期支付赡养费,这是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具体表现,既彰显了法律权威,又维护了道德风尚。
以案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民法总则第26条第2款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5条对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也作出相应的规定。上述规定为法院处理家庭赡养纠纷案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最后,潮南法院根据张某香的户口性质、赡养义务人人数,判决张某标每月给付张某香赡养费605元。
“赡养父母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一位法官表示,此案对广大读者也有很好的警示意义: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关心父母,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报记者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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