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新修改的《汕头市立法条例》解读
《汕头市立法条例》自2001年4月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汕头市立法活动、加强法治汕头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委和市委对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提出了新部署新要求。随着汕头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依法治市的推进,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实效,有许多新期盼。因此,为了适应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认真总结汕头市多年来的立法实践经验,及时修改立法条例。《汕头市立法条例》修改,经过2018年4月、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和2019年1月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汕头市立法条例〉的决定》。
此次修改立法条例,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对立法工作的各项要求,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二是全面贯彻落实宪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是总结汕头市二十多年在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立法程序。修改后的立法条例共7章73条,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立法目的、原则和权限,增强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条例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等内容。二是在立法原则中增加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适应改革发展,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内容具体可操作,一般不与上位法明确规定的内容相重复的内容。三是在立法权限上规定,汕头经济特区法规应当注重发挥先行先试作用,汕头市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切实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为此,条例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对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规有关规定。
二、完善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一要求,条例一是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在法规立项、起草、审议、表决、法规配套实施等方面,全面加强主导,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二是规定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三是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法规起草、人大自主起草、委托起草、联合起草等工作制度。四是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规定编制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发表意见。
三、完善法规立项、起草、审议、表决机制
完善立项机制。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法规项目的建议;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采用论证会、协调会以及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完善起草机制。条例一是明确了“谁提案谁起草”的原则,对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法规案的起草责任单位作出规定;二是明确区(县)政府、经济功能区可以就本辖区内需要立法的事项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可以组织起草相关领域的法规草案;三是推动多元起草方式,对法规案起草小组作出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法规案,规定了委托起草。
完善审议机制。一是健全法规提请说明机制。条例规定,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括起草过程中对有关执法主体、责任划分、经费保障等内容的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以汕头经济特区法规形式提出法规案的,提案人应当说明先行先试的内容或者对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二是明确法规三审制和各次审议重点,为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提供指导。三是对法规草案具体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建立讨论和辩论制度。
健全表决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可以经两次审议后表决;废止的或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也可经一次审议后表决。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中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再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或者暂缓表决。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可合并表决,也可分别表决。
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完善论证听证评估制度。一是规定法规起草过程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规定重要立法事项有较大争议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三是建立表决前评估制度,对拟提请表决的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四是明确立法后评估制度,经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完善法规配套和实施报告制度。一是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配套规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规定制定或者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
完善法规清理制度。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修改、废止的情况,或者法规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的情况,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建议,及时组织对部分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废止。
完善立法公开和立法联系点制度。规定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应当通过报纸、网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汕头人大网及其媒体公众号和《汕头日报》上刊登。条例还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在部分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设置地方立法联系点,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修改立法条例,对于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贯彻实施条例,必将为汕头市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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