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依法对市二医院原院长 肖壮伟贪污一案作出终审裁定 刑期4年半罚金20万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罗辉军)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肖壮伟涉嫌犯贪污罪一案,由濠江区检察院向濠江区法院提起公诉。濠江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肖壮伟在任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肖壮伟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一审宣判后,肖壮伟不服,向汕头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肖壮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人肖壮伟的上诉请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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