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降低个税负担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正式实施。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每个子女1000元/月
●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扣除标准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00/月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3600元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3600元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对非学历继续教育而言,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按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限额80000元/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2000元/月
独生子女 每人不超过 1000元/月 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月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上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500元/月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1100元/月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800元/月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以上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000元/月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热点问答
1.2018年12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2018年12月份实际发放工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是,2019年1月1日及之后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2.专项附加扣除都有哪几种办理途径?
答:专项附加扣除既可以在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员工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3.首个月办理扣除时员工应该注意什么?
答:首次享受时,员工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为员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4.6项专项附加扣除都可以每月办理吗?
答:不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5项,员工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在单位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包括大病医疗扣除,大病医疗扣除需要来年自行进行“汇算清缴”。
5.自行纳税申报需要采取哪种方式?
答:纳税人可采用远程办税端(手机APP或网页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6.预扣预缴时没有及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怎么办?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纳税人无法在预扣预缴综合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或者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报送相关信息,在下个月申报时即可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温馨提示
汕头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网站或汕头税务微信公众号获取关于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更多详细信息,或拨打12366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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