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设立独生子女父母 重病护理特殊假期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经执行了近半个世纪,上世纪70年代后期出生的我国第一批独生子女,现在也已届不惑之年。这一群体,正成为各个领域的精英,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但他们的父母则已经垂垂老矣,其中一部分还在忍受着病痛的折磨。
根据汕头统计局《汕头市2016年统计年鉴》数据,截至2016年9月,汕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比率达到13.6%,且老龄化人口占比在逐年增加。养老的重负,压在每一个独生子女的身上。“四二一”的家庭结构,即4位老人2名夫妇1个孩子日益普遍。4位老人如何养老,尤其是疾病看护、照料等,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独生子女工作繁忙,父母日渐年老,普遍存在重病无人照顾或住院无法陪护的情况,子女难以尽到对父母精神慰藉和照顾责任。在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为国家、社会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在他们承担着重大社会责任的同时,他们的权利也应当得到相应的保障,他们的生活也应该得到一定的照顾。
民盟汕头市委员会会员建议:汕头市设立“独生子女父母重病护理特殊假期”,解决独生子女父母重病期间因工作原因无法对病重父母进行护理的问题。
“独生子女父母重病护理特殊假期”制度的主要条款构想是:
由于独生子女父母因身患重病,在家长期卧病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该独生子女可以享有每年不超过30日的独生子女父母重病居家护理特殊假期,享有居家护理特殊假期的独生子女可以视父母护理需要分多次请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日,居家护理假期间独生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居家护理重在体现独生子女对父母的精神慰藉,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补贴、补助的形式代替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剥夺其居家护理特殊假期。
独生子女父母因身患重病住院的,凭住院有关凭证,该独生子女在病重父母住院期间可享有独生子女父母重病住院护理特殊假期,住院护理假期间独生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该独生子女所在单位因工作原因确实无法安排独生子女享有住院护理假期的,应按住院天数根据当地护工费用标准对该独生子女给予经济补助。独生子女所在单位在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期间不得安排其加班,以保证独生子女在工作时间之外可以探望和照顾住院父母。
独生子女父母身患重病卧床在家后又因病重住院的,独生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其已根据上述规定享有过居家护理特殊假期而剥夺其享有独生子女父母重病住院护理特殊假期的权利。
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一方享有对重病父母的居家护理特殊假期和住院护理特殊假期,另一方则不再享有对重病岳父、岳母(公公、婆婆)的居家护理特殊假期,但应享有对重病岳父、岳母(公公、婆婆)重病住院护理特殊假期,每年累计不得超过25天。
独生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独生子女享有父母重病护理特殊假期为由,降低其考核评价或剥夺其晋升、晋级的权利。
本报记者 翁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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