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出“洪荒之力”却遇“无米之炊”? “执行不能”≠“执行难” 提升风险意识才能有效防范
借钱给人迟迟拿不到还款后起诉到法院,对方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便到法院申请执行。然而,等到的消息却是被执行人没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还是单身的贫困户,完全不具备履行能力,无法执行到任何款项。
近期,市民林某对自己在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盲目借钱的做法感到懊悔不已。虽然胜诉了,但最终法官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他也只能拿到一纸判决书。
其实,像林某一样遭遇“执行不能”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并非少数。但是,很多人对“执行不能”不甚了解,甚至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混为一谈,产生了“案子都判了,为啥还没能执行完毕”的疑问。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程旋告诉笔者,“执行不能”并不等于“执行难”,有关当事人、社会各界应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理性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此外,执行工作并非“万能”,公众仍应提升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撰文:杨可罗辉军
超四成执行案件为“执行不能”
程旋向笔者介绍,“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这些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査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便是此类“执行难”案件,即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
不过,很多当事人都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在家坐等执行法官“送钱上门”。但在解决“执行难”时,仍有可能出现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想尽各种执行办法,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的情况。
正如在上述林某案件中,在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官还多次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和其家中走访调查,查明林某单身,系村贫困户,长期接受政府帮扶,最近还不幸摔伤腿,完全不具备履行能力。作为法官,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一类就是"执行不能"案件,它并不属于"执行难"范围,也并非法院执行不力。”程旋说。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就算法官们使出“洪荒之力”,仍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不能”的案件并不少。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执行不能”案件大约占全部执行案件的40%—50%。
案件终结执行后仍有可能恢复执行
那么,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会如何处理?程旋介绍,“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国家将予以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另外,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予以救助。
不过,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法院并不是“撒手不管”了,法院不仅会管,而且还会管好、做实。
程旋告诉笔者,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日常要注意防范“执行不能”
虽然“执行不能”案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为此,程旋也提醒广大群众,在生活中要注意防范“执行不能”。
首先,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其次,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第三,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此外,当事人也应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故事
司法救助让申请执行人渡难关
在针对“执行不能”的司法救助方面,汕头法院曾发生过一个温暖的故事。
被司法救助人黄某女,其幼子曹某被刑事被告人唐某某、邓某某、阚某某杀害,汕头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三被告人共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黄某女经济损失134169.1元。汕头中院执行局经查,三被执行人均未成家,亦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遂被裁定中止执行。
后来,汕头中院对该案依职权恢复执行,但仍没有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汕头中院执行人员了解到申请人黄某女家庭生活困难,全家仅靠每月800元烈属补助金及其双目失明的大儿子每月600多元低保补助金维持生活,尚有一对年幼孙子、孙女需抚养。
经向其住所地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汕头中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依法上报汕头市委政法委,为申请人黄某女一次性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元,缓解了申请人黄某女家庭困顿的情况,申请人黄某女在领取到司法救助金以后,多次对汕头市委政法委、汕头中院表示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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