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仿制LV包 五华两女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梅州日报 2021-03-24 15:25

本报讯(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徐冰琪)在他人撮合下,两女子在五华县租赁门店加工仿制未经许可的LV商标手提包,今年1月,五华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两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6月至8月份期间,家住五华县的钟某、张某在徐某(另案处理)撮合下,加工仿制未经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许可的LV商标手提包。期间,钟某、张某共同出资租赁门店,并购买机器和雇请工人进行加工生产,共生产小号LV手提包约200多个、中号LV手提包约1200个、大号LV手提包约50个,徐某则提供加工原材料并负责销售到广州。钟某、张某从中获得加工费约18000元用于工人工资等支出。后公安机关查获该加工仿制LV手提包的窝点,现场抓获钟某、张某等人并查获LV成品手提包155个(经鉴定价值1402750元)及半成品、原材料、机器等物品一批。

钟某、张某经他人撮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钟某、张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钟某、张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从轻、从宽处罚,五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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